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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度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来源:深圳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2012/7/26 16:55:29      编辑:深圳百姓网     浏览次数:0

一、审批内容

对深圳市电子商务示范区、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应用示范单位、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单位、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高校及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平台给予资金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深圳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09】1911号)。

(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

(三)《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示范区不超过2个,每个示范区资助金额不超过160万元;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区不超过2个,每个创建示范区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园不超过3个,每个产业园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电子商务应用示范单位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单位不超过2个,每个单位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服务机构不超过3个,每个服务机构资助额不超过150万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高校不超过1个,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资助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平台1个,资助金额不超过270万元(其中,平台建设单位资助金额不超过210万元;运维单位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年度已获得政府互联网扶持资金资助的单位不得再进行本资助的申报(获得国家认定的电子商务重点企业和产业园除外)。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审批机关联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电子商务示范区须具备的条件:

1.申报主体为深圳市电子商务示范区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主管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第三方服务机构。

2.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与影响力,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较好,互联网基础设施健全,电子商务服务业态完整,支撑体系较为健全,产业发展规划与相关配套政策较为完善。

3.建设有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并在全市电子商务应用和创新发展中具有突出优势。

(二)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区须具备的条件:

1.申报主体为深圳市未成为电子商务示范区的各区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主管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第三方服务机构。

2.具有深圳市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批复的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区文件,并已制定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区工作方案。

3.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达一定规模,计划或已制定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4.已开展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并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和创新发展。

(三)电子商务产业园须具备的条件:

1.申报主体为 2010年12月30日前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相关信息服务平台。

2.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园内办公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少于80%,且60%以上的入住企业应从事互联网产业链上的经营活动;园区管理制度完善,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较为健全的各项专业配套服务,对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起到孵化与促进作用。

4.承担国家、省、市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相关试点工作(标准化建设试点、可信交易环境建设试点、数字证书互认试点、在线支付试点、信用服务试点、移动电子商务试点、电子商务统计试点、物流体系建设试点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

(四)电子商务应用示范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1. 申报主体为 2010年12月30日前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已运营的网站。

2.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在同行业中具有突出的领先优势和应用示范效应。

4.已开展深圳市重点推进的电子商务建设相关项目(电子商务标准化应用建设、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移动电子商务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建设、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电子发票工程建设)。

(五)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1.申报主体为 2010年12月30日前在深圳注册成立的事业、企业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建设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的能力,并已开展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可信交易环境体系建设、电子认证体系建设、在线支付体系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六)电子商务服务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申报主体为 2010年12月30日前在深圳注册成立的事业、企业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协助我市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承办国家和广东省在我市举办的电子商务相关会议;协助开展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制定调研;开展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体系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电子交易凭证、电子发票、网络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开展电子商务重点工程应用难点研究(可信交易环境、电子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现代物流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开展相关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电子商务培训、讲座、展览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推进服务;提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专业服务咨询。

(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高校须具备的条件:

1.申报主体为2010年12月31日前获得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市属高校。

2.守法办学,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已设立电子商务专业或电子商务专业方向,且正式招生一年以上,制定有专科以上层次(含专科)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在电子商务发展领域拥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成果,或已承担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任务并取得被认可的重要成果。

(八)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平台须具备的条件:

1.平台建设申报主体为2010年12月30日前在我市注册成立的软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2个以上网上直报、统计、电子商务管理方面自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近三年内有政府统计类软件项目开发经验;平台运维申报主体为 2010年12月30日前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事业单位及政府认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平台性质为政府与电子商务服务及应用企业的联系平台,实现电子商务企业统计数据上报、审核、汇总和分析,信用监测数据共享,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相关申报、备案、审核等管理职能。

4.平台主要功能包括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支撑(建立起电子商务企业相关数据的直报系统及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电子商务运行发展情况,形成覆盖全市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电子商务信用监测体系支撑(以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为基础,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基础核心数据库,并形成信息协同共享机制)和电子商务应用促进体系支撑(平台支持针对电子商务应用促进政策项目相关申报、备案、审核、管理等功能,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开展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建立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的协同工作体系)。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home/login.aspx,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企业盖章、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实施计划)。

申请企业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国家电子商务资质认证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企业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home/login.aspx下载。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各区政府下发。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012年7月15日至8月6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12年7月18日至8月6日。

联系人:徐撼、高楠   电话:82105929、8200247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

九、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业务处室组织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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