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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住证条件比国务院规定严 法制办:已去函政府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4/10/8 7:10:36      编辑:深圳百姓网     浏览次数:0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也拟被注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拟直接处罚不再整改。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邮箱:fzwyh@szrd.gov.cn,截止时间10月25日。

  违法行为被处罚后 场所不再一刀切

  对房屋限制使用令,《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利用居所从事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或者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存在治安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应当责令申报义务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房屋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进行处罚就可以了,不存在整改问题。”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处罚,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取缔,治安隐患即可消除,不应该发出房屋限制使用令,限制其房屋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因此,《草案修改二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办证条件仍是两个“合法稳定”

  关于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中,《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延用了市政府议案中关于居住证的两个办证条件,只是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第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第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18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在条例二审之前,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居住证办证条件为居住时间半年以上,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特区立法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国家规定有所变通。如果特区的办证条件与国家有所不同,虽然在立法权限上不存在问题,但由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居住证制度直接涉及公民权益,也是极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对其立法应特别慎重。

  “如果特区办证条件与国家不同,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深圳市人大法制委介绍,因此,就居住证办证条件是与国家保持一致,还是维持深圳的两个合法稳定,专门去函征求市政府意见,目前尚未收到市政府的反馈意见。《草案修改二稿》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仍以《草案》的两个合法稳定为条件。

  此外,《草案修改一稿》规定了居住证注销制度。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居住证经查实的,应当注销居住证。《草案修改二稿》采纳委员意见,将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增加到居住证注销情形之中。

  深圳居住证

  办证条件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

  即: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12个月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即: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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