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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养老保险条例 单位缴费调至13%

来源:和讯    2012/12/28 18:17:26      编辑:深圳百姓网     浏览次数:0

  原标题:深圳新养老保险条例1月1日施行 单位缴费调至13%

  特区养老保险条例配套细则送审稿出炉,下月25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从明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并调整最低缴费基数,深户和非深户均按实际工资缴费。旧规中深户参保人养老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今年10月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配套实施细则送审稿出炉,于2013年1月25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市社保局昨日就“条例”的主要调整内容进行了说明。
 

  深户和非深户均按实际工资缴费

  按照新条例规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仍为8%.社保局综合业务处调研员黄险峰介绍,此调整是出于社会公平考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深圳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 .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因此,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参保人离深时需从其他参保人缴费中给予补贴,对其他参保人不公平。
 

  条例取消了深户参保人的养老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无论深户还是非深户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月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
 

  待遇领取地以国家和省规定确定


  居民市外参保年限可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如果符合按照国家、广东省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就可在深圳领取基本养老金。无论深户和非深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定领取地在深圳,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累计至15年后,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深圳?黄险峰介绍,判断标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对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有明确规定,但对省内流动情况没有相关规定。符合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深圳的参保人,如在深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按深圳养老保险待遇办法计发,在深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按广东省的办法在计发。
 

  户籍参保满10年可以领取调节金

  条例新增病残津贴。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病残津贴的领取办法。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6个月的参保人或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户籍参保人,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享受每月300元的调节金。同时,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基金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其参加医保的缴费年限符合深圳市医保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不缴养老保险企业受罚加重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如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如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接受社保稽核,致使市社保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20%作为当月缴费基数收缴。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作为当月缴费基数,超出职工应缴费部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两年时效的,可申请补缴,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每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告知职工。社保局下月起新增自助式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服务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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